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专、兼职咨询师的管理,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服务和帮助,特制订本办法。
一、心理咨询人员
1.心理咨询中心本着优化专业背景结构,整合多方力量的原则建设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队伍,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个体咨询和团体咨询工作。心理咨询中心咨询师包括专职咨询师、校内兼职咨询师和校外兼职咨询师。
2.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聘请本校心理学教师或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党政干部、管理人员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师。
3.咨询师要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助精神。
二、岗位职责
1.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2.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作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作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3.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咨询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4.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6.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7.心理咨询师应该在专业指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咨询理论和技能,不断提高为来访者提供专业有效服务的水平,心理咨询师应当注意做好自我保护,有责任维持自身良好的身心状态,保证所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质量。
8.遵守心理咨询中心保密原则、职业道德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9.来访的学生要通过学校信息化系统或到心理咨询中心预约或电话预约;学生直接与咨询师联系的,咨询师要及时通知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如本次来访学生需继续咨询,请咨询师及时通知心理咨询中心,以免安排预约时冲突。
10.根据需要接受个案,按时完成咨询并做好记录,遇到特别个案须及时汇报。
11.咨询师根据安排按时值班,签到。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值班时间的,要提前通知心理咨询中心,以免耽误来访学生时间。不准咨询师之间自行调换值班时间。
12.咨询师要积极参加心理咨询中心召集的有关会议、督导和培训。
13.咨询师要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升自己的咨询水平和科研能力,为来访者提供最高水准的服务。经了解,对确实不能胜任咨询工作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终止聘任。
三、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聘用及管理
1.兼职心理咨询师需获得三级及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接受过心理咨询等相关课程系统培训;或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助理心理师以上;或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
2.兼职心理咨询师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择优聘用(申请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咨询师资格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3.兼职心理咨询师实行一年一聘,聘期结束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当年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4.工作满一年者将获得心理咨询中心颁发的聘书。并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协议,根据实际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报酬。
5.兼职心理咨询师若有存在以下情况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解聘,后果严重的将诉诸法律:
(1)严重违反工作协议或心理咨询伦理原则的。
(2)严重损害来访者利益或心理咨询中心权益的。
(3)其他因个人原因对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或来访者造成伤害或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