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省政府每年从省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政府可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各级可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下同)。
2018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19年以后,省级不再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创业孵化补贴。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各市可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下同)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或备案,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依据参照当地执行,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基地园区营业执照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园区和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园区通知书、创业实体撤离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高校(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高校(或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有条件的市可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2018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复查奖补资金,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63号)和复查情况,于2019年拨付,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安排。
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省级贴息部分及奖补资金省级承担部分,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补助。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一次性奖补,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单位(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省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对每年新评选的“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十大创业导师”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对已认定的8家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和每年新认定的5家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示范基地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按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各市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付给补贴、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通过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2月2日印发)